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1、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者应当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2、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2)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4)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5)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6)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3)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