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管理,减少安全隐患,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让广大市民群众在一个优美、宁静、清洁、安全的环境中欢度春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深圳市公安局将全力查处和重点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除经市政府批准市公安局许可、为举行重大庆典活动而需燃放烟花爆竹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深圳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确需在深圳市燃放烟花爆竹的,报市政府批准,并经市公安局审查确认符合安全燃放条件及燃放的时间、种类、数量、地点之后,方可燃放。公安机关对燃放进行全过程的监控,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